□張貴峰
  “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,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”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27日在作民法、婚姻法有關條款解釋(草案)說明時指出,“實踐中,也有一些公民因恢復祖姓、由他人撫養等原因,在父姓、母姓之外選取姓氏”,“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”。
  允許公民選擇父母姓之外的“其他姓氏”,這是一個既能充分體現對公民姓名權的尊重,同時又很有現實針對性的法律解釋。一方面,在現實生活中,確實存在許多“選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”的正當合理情形,如“因恢復祖姓”、“由他人撫養”等等。而另一方面,儘管我國《民法通則》已明確規定,“公民享有姓名權,有權決定、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盜用、假冒”,但在現實的姓名登記管理過程中,相關管理部門事實上仍對公民“取姓改名”,存在各種限制。“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,一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也不同,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”。
  當然,任何公民權利和自由也並不是絕對的,姓名權同樣也不例外。具體來看,公民姓名權的邊界限制,主要應該體現在,一方面,在形式上,公民的姓名權,不應該妨礙基本的社會公共管理秩序。比如,公民在自由“取姓命名”時,不應違反通用語言文字法,選取不規範的語言文字,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無法辨識的語言文字;另一方面,在實體上,公民的姓名權,同樣也不應損害基本的社會公德、公序良俗,如在“取姓命名”時選取極不雅的惡俗字詞。當然,具體界限如何限定,仍有待細則釐定。
  在充分滿足和遵守上述兩方面邊界限制的前提下,包括是否“選取其他姓氏”在內的公民“取姓命名”自由,都理應按照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的原則得到充分尊重,而同時,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也應嚴格秉持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原則,而不必對此多加干預和限制。  (原標題:放開姓氏選擇限制是對公民姓名權的尊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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